1.1为了做好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擦材料产品划分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表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摩擦材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填写企业申报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的“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的最高等级(牌号)(用括号写在产品品种后面)。例如:企业生产3类、2类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则申请书“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3类),生产许可证检验只检验3类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规定批量分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