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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纤维成分标签纤维成分分析 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不受虚假标识的欺骗,欧盟于1996年制定了严格的关于纺织品名称的法规96/74/EC,规定了各个纺织纤维的标准名称以及在服装中的标识方法等。随着技术进步,欧盟又先后发布了97/37/EC、2004/34/EC、2006/3/EC和2007/3/EC,对96/74/EC的附录I和II进行修改。2009年1月,鉴于96/74/EC指令已进行多次修订,欧盟对其进行了改写,发布了2008/121/EC,而96/74/EC作废。2008/121/EC指令的附录VII列出了这两个指令的条文对比。
对纺织服装纤维成分的检测则采用96/73/EC(以及因技术进步而作的补充2006/2/EC和2007/4/EC)和73/44/EEC。
1. 法规适用范围
(1) 纺织产品:任何专门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原料、半处理品、已处理品、半成品、成品、半制品或者制品,无论采用何种混纺方式或制作方式的纺织品;
(2) 纺织纤维;
(3) 其他产品,如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达到80%及以上的产品。
2. 法规要求
(1) 纤维名称的规范:可详见指令2008/121/EC的附录I。
(2) 纤维误差规定: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品才能用“100%”、“纯(pure)”或“全(all)”的字样来描述;当纺织品由于技术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纤维时,添加的其他纤维的允许量为:一般纺织品(2%)、粗疏纺织品(5%)。
(3) 关于羊毛产品的名称:当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此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他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时,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 wool’、‘virgin wool’或其他语言中相同的表达,表达方式详见指令附录II。对于混纺产品,当其中的羊毛满足本条要求,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仅与其中一种纤维进行混纺时,才可以用上述名称。
(4) 对混纺产品的规定
混纺产品中一种纤维的含量达85%以上时,应在其名称后面写明其重量百分率,或者标上“最少85%”,或者标明产品各成分的重量百分率。
混纺中没有一种纤维的含量达到85%时,应至少标明其中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率,之后按重量顺序写上其他纤维的名称。但是当各种纤维均小于10%时,就用“其他纤维”统一标明,或者给出每种纤维成分的百分率。
混纺产品的误差:纺织产品中可以允许2%的外来纤维,但必须证明该外来纤维是由于技术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可以放宽到5%;标识含量和实际检测的结果可以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
(5) 产品信息:指令中所涉及的纺织产品投放市场时,需要加贴标签或标注,标明纺织纤维的名称、描述和细节等内容,并使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语言。
(6) 特殊产品的标识:对于含有两种或以上不同纤维成分的产品,应给出每一部分纺织品的纤维含量。但对于含量低于30%的纤维,该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主要的衬里除外)。对两种或多种有相同纤维含量的纺织品组成的单元组,只需要贴一个标签。
(7) 其他可不标识成分的特殊规定
对于产品中可见且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的部分,当纤维含量不超过7%时,则不需要标识;
对于加有抗静电纤维(例如金属纤维)的产品,如果含量不超过2%,则同样不需要标识;
纺织制品中的非纺织部分,包括不构成产品的完整部分的镶边、标记、边饰以及装饰带,表面带有纺织原料的纽扣和带扣,附属物,装饰品,没有弹性的丝带,有弹性的线和带子等,都不需要进行标识。 杭州佰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产品检测服务领域已有丰富的检测经验。与TUV、SGS、MTS等跨国权威实验机构有很好的合作关系,佰标是欧盟德国TUV授权产品代理,我们专业提供纺织品测试,皮革类产品检测,建材五金测试,物理测试,食品级检测(德国LFGB检测、美国FDA检测、法国DGCCRF检测等)、纺织品相关检测(甲醛含量测试、织分析.尺寸稳定性测试、牢度测试、度及其他测试)、AZO氮染料测试、DMF富马酸二甲酯测试、ROHS测试、并且受理ONCAP认证(尼日利亚)、SASO认证(沙特阿拉伯)、KUCAS认证(科威特)、PVOC认证(肯尼亚)、阿尔及利亚认证等服务。欢迎拨打检测认证咨询热线:0571-88757307联 系 人:俞先生 手 机:13588212496邮 箱:tonyyu93@gmail.com网 址:www.ce-inc.org地 址:杭州余杭区良渚镇好运路2-6号.2号楼1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