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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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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5-24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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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标答辩

产品品牌:巨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2年9月15日,我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PB200201997DS号《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答辩通知书》和附送的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10月14日,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答辩书》并声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证据。

我公司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再次提出答辩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解百纳”既不是我国酿造红葡萄酒主要原料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种系列的统称。

在我国从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系列称“解百纳”,也没有一个或几个酿造红葡萄酒的葡萄品种系列称“解百纳”。我国葡萄品种标准中从来没有规定“解百纳”三字的组成是一个葡萄品种或一个系列葡萄品种的名称。申请人在部分书刊和网站上收集的证据是一种误传和抄袭所致,没有权威性,作为证据明显不妥。

我国葡萄种植的权威机构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在“关于酿酒葡萄品种的说明”中称:(1)我国葡萄品种近千余种,在已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录中,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解百纳”首先出现是在上世纪30年代,当时山东张裕葡萄酒公司所生产的一个红葡萄酒品牌称之为“解百纳”……但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名称。(2)葡萄品种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系。……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品系的名称。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品丽珠(Cabernet Franc)和蛇龙珠(Cabernet Gernischet)是葡萄酿造品种中三个截然不同的品种……将三个品种归为一类品种是不合适的(见证据一)。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在“关于有关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中称:(1)“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2)“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系(或品种系列)的统称。……在我国,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是三个完全独立的葡萄品种。……所以,“解百纳”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将上述三个品种归为一个品系是不正确的(见证据二)。

众所周知,张裕公司是于1892年创办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中国第一家大规模引进和种植酿酒葡萄品种的企业,1892年从欧洲引进了129个品种,如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梅鹿辄等,其名称都是张裕公司命名的。张裕公司从来没有将哪一种或几种葡萄品种命名为“解百纳”。

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张裕公司于30年代研制成功的,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梅鹿辄等葡萄品种酿造而成。“解百纳”作为该酒的品牌是张裕公司当时的经理于30年代独创的,取其“携海纳百川”之意。1956年,根据国家轻工部指示,张裕公司负责承办葡萄酒酿酒大学,面向全国为国家培养酿造葡萄酒的专业人才,并将张裕公司作为教学基地。当时,为便于讲课和现场教学,教员和技术工人在车间现场习惯地把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梅鹿辄等葡萄品种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因此,导致部分学员误认为上述葡萄品种就称作“解百纳”。一直到80年代,国家的各种标准和书刊著作上也没有“解百纳”是一种葡萄品种的说法。80年代以后部分书刊才出现了各种说法,将赤霞珠称为解百难,品丽珠称为解百难·卡门耐特(1980年11月,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葡萄主要良种图谱》,作者:山东葡萄试验站),解百难(1995年5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工业手册》,作者:朱宝镛等),卡奔纳·酥薇雍(1998年香港天地图书公司出版的《法国到处酒》,作者:黎翠华),解丽纳(1999年6月,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优质酿酒葡萄栽培技术》,作者:孙思普),卡本妮萧伟昂(2000年1月,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红葡萄酒鉴赏手册》,作者:Michael Edwards)等等,非常混乱(见证据十二),这也反映了我国葡萄酒行业标准极不规范的现状。但是,除上述个别书刊外,早期的书刊和90年代以后的很多书刊并没有将“解百纳”称作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别名的说法(见证据十三),如1965年12月出版,由我国著名葡萄酒专家朱梅所著《葡萄酒工艺学》中,既没有“解百纳”是葡萄品种的说法,也没有将赤霞珠、品丽珠称为“解百纳”。

近几年部分作者的误传和抄袭,是一种将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口语化的行为,这是因为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成为知名品牌后,个别人不了解商标的概念而造成的,在我国多年来人们商标意识不强的特定时期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责备这些作者,这里面也有我们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抓得不紧的深刻教训,没有及时注意并纠正近几年部分书刊和网站这种将商标称为原料品种或产品名称的现象,这些现象也误导了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将“解百纳”作为了一种葡萄品种名称。如同80年代白酒的不规范一样,像金轮茅台、交杯五粮液等,将茅台、五粮液作为商品名称。

由此可见,既然“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系的名称,也就不存在是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概念,因此“解百纳”作为商标注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二、“解百纳”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更不可能表示商品的特点,是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70多年的一个商标。

关于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申请人的理解有明显的常识性错误。我国食品标准的权威机构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在“关于张裕公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说明”中称:根据GB/T15037—1994《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颜色分类,即红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同时又按糖量分类,即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之分,这些也是符合国际葡萄、葡萄酒局(OIV)法规规定的。例如: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张裕公司生产的“解百纳”葡萄酒属于干红葡萄酒系列,“解百纳”则是张裕公司独创的品牌和商标,不是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见证据三)。

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已有70多年的历史。近期,我们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到,张裕公司于1936年9月15日(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申请,1937年6月28日(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并取得了注册证书,注册证号第33477号(见证据四)。

1959年张裕“解百纳”商标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并准予备案(见证据五)。

新商标法颁布后的1985年和1992年,我公司又将“解百纳”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见证据六)。

在1939年的《酿造杂志》(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出版)第二期第18页“张裕葡萄酒之分析与各国葡萄酒之比较”一文中,张裕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就有“解百纳”这个品牌(见证据七)。

1988年获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见证据八)。

2001年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称号(见证据九)。

我国酿酒行业的权威机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称:张裕公司从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就把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美乐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该企业通过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消费者中已经树立了很高的信誉,90年代以后,其他少数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见证据十)。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在我国70多年的历史中,先有了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才有近几年部分书刊和网站的误传,以及少数企业于90年代末见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知名度较高,销量较大,才抄袭仿照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上。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了70多年而且早已作为商标注册的事实,与近几年才有的部分书刊和网站的误传以及部分厂家的抄袭相比较,谁是谁非已不言而喻。这漫长的70多年间,除了张裕公司,60多年都没有人使用和培育这个品牌,也没有人把“解百纳”说成是一个葡萄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仅以近几年部分作者和企业的误传、抄袭,就把张裕公司独创的一个商标名称说成是一个葡萄品种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称,这显然是不确切的。

“解百纳”不能表示商品的特点。以上事实已足以证明“解百纳”既不是葡萄品种或品系名称,也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张裕公司独创并使用70多年的一个商标,申请人所称“解百纳”表示商品特点的说法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是将商标和通用名称、产品特点的一种混淆。目前市场上少数企业仿照使用“解百纳”生产的干红葡萄酒其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十几元一瓶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试问,如果称“解百纳”代表了一种葡萄酒的特点,那么市场上这些杂乱、低劣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怎么能代表市场价值在百元左右的张裕解百纳干红的特点呢?

因此,“解百纳“作为商标注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三、张裕“解百纳”经过70多年的使用和培育,已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

张裕干红葡萄酒上的“解百纳”,从1931年独创并开始作为品牌使用,到1936年申请注册商标,1937年被正式批准作为商标注册,1939年出版的《酿酒杂志》上与国外葡萄酒的对比,195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予备案,1988年获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一直到2001年获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称号,70多年来,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和一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解百纳”商标的生命力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少有的几个之一。其他少数企业抄袭和仿照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产品生产时间也都是在近2~3年内,如中国长城葡萄酒公司是1999年;申请人烟台中粮葡萄酒公司是2000年。不能因为少数企业近几年抄袭仿照使用“解百纳”商标就认定其是葡萄品种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否定一个具有70年生命力的商标,这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少数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劣质干红葡萄酒,以次充好,低价倾销,在市场上销售十几元一瓶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造成严重混乱,使张裕公司多年来培育的代表中国葡萄酒国际水平的张裕“解百纳”这个品牌受到了恶意的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败坏了中国葡萄酒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

上述事实已足以说明,张裕公司在7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经过几代人的艰辛努力,市场品牌培育投入达数亿元,把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发展成为一个著名品牌,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且达到了驰名的水平。退一步讲,假设“解百纳”是原料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例如白酒的五粮液、葡萄酒的桂花陈,牙膏的两面针等商标,均是原料名称,但因其长期使用并已取得显著性而准予注册。但事实是“解百纳”不是一个葡萄品种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有着70年历史的商标,给予商标注册于理于法均无可非议,如果以申请人收集的少数误传、抄袭的书刊或网站上的文章为据,撤消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解百纳”商标,不仅是张裕公司的损失,更是中华民族的损失。

可以说,张裕公司历经110年的发展,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创立了“解百纳”这个著名品牌,它不仅是张裕公司的无形资产,也是民族的瑰宝,国家的财富。如果“解百纳”商标得不到注册和保护,不但给张裕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市场上的热销同时也推动了张裕公司的迅速发展,2002年创利税已达近5亿元,为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更重要的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张裕公司还把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作为抗衡洋酒侵入中国市场的一个民族品牌,2003年将斥资1亿元提高产品品质,打造品牌形象。为此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于2002年9月,将张裕公司和海尔、联想、宝钢等全国十六家企业,列为“向世界名牌进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企业”,主要是看好了张裕公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这个核心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专门为此进行呼吁,恳请社会各界保护这个民族品牌(见证据十一),这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增强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独创并已注册的一个商标,建国后也多次进行了注册,经过70多年的市场培育,已成为一个著名的产品品牌,具有商标的显著性。近几年部分书刊和网站作者的误传和抄袭以及少数企业的仿照使用,不应该也无法否认张裕“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和产品品牌,存续70多年的客观事实,而且众多国家权威机关已经证明“解百纳”既不是葡萄品种或品系的名称,也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更不可能代表产品的特点,加之张裕公司以其作为进军国际市场和抗衡洋酒入侵的核心品牌,保护这个民族品牌,维持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扭转市场上出现的劣质“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坑害消费者的混乱局面,于情于理都是有益的。因此,我们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注册。

 

后附:一、证据目录

     二、证据文件及附件

答辩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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