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检查井之消防泵站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出水量。
(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规定:
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l.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